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了保证审计执法活动的合法有效性,提高执法活动的质量,制定本目录清单。
一、局机关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照法定审计程序实施的审计执法活动应当全部纳入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范围。
二、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审计记录,按照三个层次进行法制审核,即审计组审核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签署审核意见、局业务股室审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书”、局法规审理机构审理并出具“审理意见书”。
三、审计组组长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核事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是否实现;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已经完成,审计措施是否已经被有效执行;
3.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资料是否合法,具有相关性、适当性;
4.审计工作底稿要素是否齐全,填制是否正确;
5.审计人员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反映,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反映的问题的审计定性是否一致;
6.审计报告所反映的问题是否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7.审计程序是否合法。
(二)承担责任
1.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2.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3.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4.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5.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者移送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6.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7.违反法定审计程序的。
四、局机关业务股室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复核事项
1.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是否报批备案、调整事项是否按规定报批;
3.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4.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5.审计证据的适当、充分性;
6.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7.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8.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二)承担责任
1.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2.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3.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4.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五、局法规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理,并承担责任:
(一)审理事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是否报批备案;
2.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5.审计评价、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7.其他需要审理的事项。
(二)承担责任
1.审理意见不正确的;
2.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
3.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六、对审计组长审核、业务股室复核和法规审理机构责任人员的法规审理工作,出现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审计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局机关将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审核目录清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审核目录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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