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17/2018-27180
文号
彭审发〔2018〕63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审计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审计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8-06-07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彭阳县审计局审计干部法律学习制度》的通知

彭审发〔2018〕63号

     

关于印发《彭阳县审计局审计干部法律学习制度》的通知

   

各岗位:

  现将《彭阳县审计局审计干部法律学习制度》予以印发,请各岗位严格执行。

   

   

                                                     彭阳县审计局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审计局审计干部法律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审计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审计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效机制。局机关在安排年度审计干部理论学习安排时,要将法律法规的学习与其他理论政策的学习统筹安排,形成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审计干部法律学习应当坚持集中学习、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首先,要充分发挥审计骨干的引领作用,强化审计机关内部学习、培训。要结合干部理论学习日安排,每周学习一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审计业务骨干结合审计工作的实际,对法律法规的运用进行讲解、分析。其次,在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开展审计干部法律、法规大讲堂,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自觉承担起职责范围内的法律法规讲解、培训。以提高学习的针对性。第三,法规审理岗负责人对平时法规审理中发现的违反审计程序、审计定性不适当、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安排学习。第四,督促审计干部利用审计空闲时间加强法律学习,针对自己在审计执法工作中法律运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强化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法规运用能力。

  第四条 做好法律学习笔记。不论是集中学习、培训,还是自己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审计干部都应当自觉的做好学习记录,每年法律学习笔记不能少于10000字,集中学习次数不能少于12次。办公室要为每名审计干部配发专门的学法笔记本。

  第五条 审计干部学法应当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关论述、宪法及其修正案说明、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内容,既要学习法治思想、树立法治思维,又要学习理解法律内容,能在审计工作中熟练的运用法律,实现依法审计、依法处理。

  第六条 加强干部学习法律情况的检查、考核。局领导班子每年要对审计干部法律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年终考核评先选优的依据。对法律学习不认真、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采取停岗培训。

  第七条 对审计干部学法用法情况考试检查。每年安排2次审计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由局法规审理岗负责,所有业务人员参加,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要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

  第八条 干部学法及考核、考试资料由局办公制定专人管理归档,作为审计干部学法用法的资料备查。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审理岗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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