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5011/2017-43333 | 文号 | 彭政办发〔2017〕7号 | 生成日期 | 2017-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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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部门 | 彭阳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
《彭阳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0日
彭阳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
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2016年至2017年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的通知》(宁城办发〔2015〕33号)要求,在2016年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基础上,加大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任务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抢抓国家、自治区支持棚户区改造机遇,以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县城危旧房屋为重点对象,采取货币化异地实物安置为主,以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带动完善县城基础设施服务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改造原则
(一)统一规划、连片改造。坚持规划设计先行,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紧密衔接,整街区统一规划设计,逐年连片改造,对改造区域的建设内容、市政设施配套等一次性规划到位。
(二)改建结合、完善功能。根据改造区域现状,坚持改造与建设相结合,配套建设道路、休闲公园、园林绿化、停车场、公厕、菜市场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
(三)政策引导、群众自愿。制定并宣传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惠民政策,引导群众支持参与改造工作,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对80%以上住户愿意改造的片区,纳入改造范围,对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积极配合的区域先行改造,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大胆创新体制机制,政府在征询公众意愿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出台政策、组织征收土地房屋,探索住户自主改造、企业开发等不同改造方式,广泛吸纳企业、社会和个人投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
(五)统一政策、依法推进。修改完善土地房屋征收办法,统一征收标准,规范征收程序,依法处置违法建设、无理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政策、无理阻挠干扰改造工程等行为。
三、改造计划、范围及方式
(一)改造计划和范围
1、原教研室片区:以原教研室片区为核心,辐射周边卫生局家属区、梁家住宅、财政、审计局家属院、县城4#住宅楼及白阳镇家属院东至一中、南至兴彭大街、西至德阳路、北至茹河,占地面积77.7亩,改造户数300户。
2、县城东环路片区:以县城东环路为中轴,东面以公路向东50米,西面至茹河。北起双龙路,南至彭镇公路--东环路交叉口。占地面积202亩,改造户数101户。
3、三产业园区片区:以三产园区为核心,辐射周边农宅,东至长安路、南至栖凤街、西至安定路、北至兴彭大街,占地面积36亩,改造户数38户。
以上三个片区共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439户,征迁土地面积约315.7亩,征迁房屋面积约6.62万平方米,总投资20036万元。其中:房屋价值补偿15760万元,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2366万元,搬迁补助费31万元,临时安置补助费61万元,评估费181万元,奖金790万元,提前搬迁奖793万元,前期工作经费54万元。(详见附件:彭阳县2017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货币安置补偿费用明细表 )
(二)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两种:对住户在县城只有一套住房,经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除后,必须选择异地实物安置,房源为县城已建成的各保障房小区的安置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对住户在县城除棚改拆除后还有其他住房的(纯营业房及摊位除外),既可选择现金补偿,也可选择异地实物住房安置(房源同上),但选择现金补偿的住户必须提供其他住房的房产证,否则按无住房对待。
(三)规划建设
计划2017年,基本完成以上3个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改造区域总占地面积315.7亩,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除后收储的土地,按照县城总体规划,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主,除个别区域预留项目建设用地外,大部分用地划拨给教育、文化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道路、绿化、垃圾中转站、停车场、公厕和街心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政策措施
(一)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完善《彭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彭阳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并严格组织实施。
1、明确征收主体。彭阳县人民政府为县城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实施主体,统一发布征收公告,委托彭阳县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依法实施征收工作,并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法律行为的主体责任。
2、规范征收程序。严格执行入户调查及认定、制定征收方案、征求被征收户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公告发布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
3、统一征收标准。房屋征收安置以货币化异地实物安置为主,统一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二)企业开发政策。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设,可采取企业独立开发或联合开发等方式进行。
(三)自助改造政策。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条件的,支持住户自主改造,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进行自主改造,改造方案必须经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政府配套建设改造范围内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土地置换政策。允许部分土地进行置换。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根据棚户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企业或单位的意愿,对其用地进行置换,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并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完善置换后的用地手续,置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折抵后不足部分以货币补齐。
(五)税费减免政策。减半收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供电、供热、供水、供气、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入网费、管网增容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免征拆迁户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契税。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负责棚户区改造指挥、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办公室、规划编制组、征收安置组、项目建设组、审核监督组、司法保障组、宣传教育组,分别由县建环局、国土局、白阳镇、审计局、政法委和宣传部牵头,各组负责人由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科级和后备干部中抽调,抽调人员原则上与原单位工作脱离。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包片区,科级干部包项目的分片包干责任制,建立征收补偿、资料审核、公开公示、考核奖惩等制度。
(二)坚持依法推进。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司法保障组要依法处置阻碍实施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各种违法行为。
(三)积极筹措资金。财政、发改、建环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支持。同时要广泛调动社会力量,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改造。
(四)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督查制度,全面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