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济方式:
管理相对人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管理相对人在接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管理相对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二、监督举报
电话:0954-701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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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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