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页面已撤稿或删除
如您是在地址栏输入网址的,请确认其拼写正确,并注意网址的大小写字母区分。
了解宁夏地区更多信息,请访问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户籍管理

关于分户有关问题的报告

索引号 640425043/2017-78623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7-25
公开方式 发布机构 彭阳县公安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公安局


彭阳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受政策利益驱动,大多数群众通过分户来争取扶贫、救助等惠农福利,分户业务数量增加较为明显,尤其与县精准扶贫和危房危窑改造等工作冲突较为严重,2017年6月1日,我局接到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立即停止了分户业务,6月29日,根据县委政府脱贫退出汇报会议精神,我局继续停办分户业务,并通知各派出所对三十周岁以下尚未结婚分户的、夫妻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居住且户口类别相同分户的、老人与负有赡养义务子女分户而单独立户的、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未在同一户下的等四类分户情形进行全面清查,对存在上述问题的,限期予以纠正合并。

目前,办理分户业务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区公安厅《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宁公通【2006】281号)。上述规定对分户限制条件较为单一,各派出所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分户业务,一般不会出现违规问题。为了配合政府中心工作,部分派出所在办理分户业务时,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加注意见。但仍不能起到限制分户作用。

针对以上情况,我局建议对分户条件加以限制,并以政府名义下发文件贯彻执行。建议措施如下:

1、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坚持“以房管人”理念,对于确需分户的,可以由户主持《房产证》、《宅基地证》或《临时规划证》等能够证明有新的单独住所的相应材料,向其住所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分户登记,无上述住所产权证明的,不得分户。

2、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有单独住所,并有合法产权证书或经房产部门备案的租房协议,予以分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变更夫妻双方户关系为“非亲属”,不得分户,以杜绝假离婚套取相关惠农福利。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以上妥否,请批示!

 

 

                         彭阳县公安局

                           2017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页面已撤稿或删除
如您是在地址栏输入网址的,请确认其拼写正确,并注意网址的大小写字母区分。
了解宁夏地区更多信息,请访问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