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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固原市公安局推进户籍制度 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5043/2017-78614 文号 固公通[2016]235号 生成日期 2017-07-25
公开方式 发布机构 彭阳县公安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公安局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固政发[2015]82号)精神,市公安局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固原市公安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固原市公安局

                                           2016年10月27日

 

固原市公安局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固政发[2015]8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城镇化建设进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从2015年12月15日起,固原市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新颁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别”栏中不再登记为农业或非农业,应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以家庭为单元建立的户口应登记为“家庭户”,依托学校、民政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用工单位、社区公共地址等集体为单元建立的户口应登记为“集体户”。

第四条  城乡居民户口统一后,由县(区)公安机关以《公告》方式对原有的农业、非农业、集体户等《户口簿》宣布废止,并通知居民及时更换新的《居民户口簿》。宣布废止的《户口簿》由公安派出所收回存档。

第五条  城乡居民第一次申领或申请更换新的《居民户口簿》,公安派出所应免费予以办理。第二次及以上申请更换新的《居民户口簿》,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公民在城镇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没有房屋产权证件,但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合法建筑且合法取得该房屋使用权的应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包括自建房、商品房(包括一次性付款购买或银行按揭方式购买的商品住宅房)、“二手房”以及继承、获赠房屋并取得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但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非家居房产。

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不得视为合法稳定住所。

第七条  在我市农村居住的居民,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迁入城镇时提供以下材料:

1.拥有长期使用权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交款发票;居住在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外市籍来我市经商办企业和务工人员,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我市城镇申请落户时提供以下材料:

1. 拥有长期使用权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合同、交款发票;居住在企业或者用工单位提供的公有住房、集体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提供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两年以上企业税务缴纳证明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保险缴纳证明。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

第九条  具有我市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市籍来我市就业创业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我市城镇申请落户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证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外市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

2.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固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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