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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户口迁移网上一次性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5043/2017-78610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7-25
公开方式 发布机构 彭阳县公安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公安局

各派出所:

现将区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户口迁移网上一次性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予以转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从即日起,全区取消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试运行区内户口迁移网上一次性办理,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按照区厅通知要求结合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对我局户口迁移网上一次性办理做如下要求:

一、区内户口迁移的审批程序:迁入地派出所户籍警受理,并按照户籍管理规定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村料,符合迁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由申请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报所长审批(所长、教导员AB岗),所长审批后户籍警按规定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不让群众跑冤枉路。

二、从即日起,县内户籍迁移实行网上一次性办理。即申请人迁移户口时,只需在迁入派出所申请迁移,户籍民警根据迁移原因严格审查相关材料,符合迁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直接办理。办理迁入的同时,在申请人所持迁出派出所《户口簿》中加盖注销章,并注明“何时何因注销户口”等迁出信息,申请人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出手续。迁出地派出所在常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提醒”栏目中要及时查看本辖区县内迁出信息,务必在两个工作日内注销迁出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做好迁出档案的归档工作。

三、简化审批程序,补录补登户口、变更出生日期的实行二级审批,不再上报市级公安机关。

四、“农转非”户籍办理流程不变,县局主管副局长审批后,申请人持审批表可直接到迁入派出所办理,不再签发准迁证。

                                                                                      彭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全区开展户口迁移网上一次性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简化户籍业务办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公安厅决定从2013年12月2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试运行开展户口迁移网上一次性办理,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为确保此项便民利民措施顺利开展,现就以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内户口迁移网上一次性办理的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均实行网上一次性办理,迁户群众只要符合迁入地户口迁入条件,只需凭有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二、户口迁移网上一次性办理工作流程

(一)区内户口迁移由派出所审批办理。迁移户口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如实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并提供完备的审批材料。户籍民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户口迁移审批材料,按照本地的户口迁移政策严格审批,并在网上进行人员信息核验。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符合条件的,在《户口迁移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做好迁入登记。各地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派出所内部户口迁移审批程序。

(二)迁移登记。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批通过后,在人口信息系统中调取迁入人员信息进行迁移落户登记。登记完成后系统将自动生成准迁证、迁移证。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打印准迁证、迁移证,连同《户口迁移申请表》及相关审批材料一同归档保存,并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将迁移信息发送给迁出地派出所。

(三)打印常表和户口薄。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完成网上户口登记后,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经申请人和承办人复核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存档,并在《居民户口簿》上打印新入户的人员信息或制发新的居民户口薄并加盖印章。

(四)迁出存档登记。迁出地派出所根据人口信息系统收到的迁移信息提示,打印迁出人员的准迁证、迁移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存在本所的相关户籍档案归档保存,并做好迁出登记。

 三、户口迁移人员的分类

(一)整户迁入。迁入地派出所在办理迁入手续的同时,收缴迁出地派出所签发的《居民户口簿》并按规定销毁。

(二)整户中户主迁入。迁入地派出所在办理迁入手续的同时,告知申请人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主变更和户成员关系调整,换发《居民户口簿》。

(三)整户中一人或多人迁入。迁入地派出所在办理迁入手续的同时,应在迁出地《居民户口簿》中迁出人员页上登记迁出,加盖“户口注销”印章。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监管。开展户口迁移网上一次性办理是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简化户口办理程序和便民利民的重大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治安户政部门要加大指导和督察力度,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户口迁移审批登记工作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登记、谁负责”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严禁户籍协勤人员直接办理户籍业务。户籍民警必须严格按本市规定的入户条件及所需材料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全的一律不予办理,严禁私自放宽入户条件办理“人情”户口。凡是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经查证属实的,一律予以开除;凡是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举报的,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违规收费经查实的,一律予以辞退。

 (三)进一步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各地户政大厅、派出所户籍室要严格按照出生登记、死亡注销、迁入登记、迁出登记户籍登记管理规定,做好“四项变动”档案登记管理工作。各地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户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试运行期间,各地公安派出所和户政大厅的户籍民警要尽快熟悉操作流程,遇到问题及时向公安厅治安总队户政支队反映。联系电话:0951-6136194。

 特此通知。

  附:跨区域户口迁移用户使用手册(见人口信息系统)       

                                                                   自治区公安厅

                                                                     2013年12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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