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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640425001/2017-1867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7-05-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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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彭阳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彭阳县公安局 |
区委办公厅:
贵厅反馈函(宁党办审[2017]14号)已收悉。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工作。自收到反馈函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并对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行再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在征求相关部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尽快落实整改。
二、牵头部门立即行动,认真学习征求意见。县公安局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牵头单位,认真落实领导指示精神,认真组织学习中央、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在吃透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开展征求意见工作,再经过加工处理,完善《实施意见》。
三、措施得力整改到位,上下传承一脉相承。经过工作,整改内容如下:原第二部分第(四)项“全面放开我县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中“3、外市籍在我县城镇经商办企业、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有两年以上企业税务缴纳证明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保险缴纳证明的”。修改为:“3、外市籍在我县城镇经商办企业、务工人员,凡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
彭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