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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推动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站创建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5002/2018-34134 文号 彭电商办发〔2018〕3号 生成日期 2018-06-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彭阳县发改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发改局

县推动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彭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站创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推动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521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站创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全区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商发〔2016111号)、《彭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彭政发〔2016120 

  号)、《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彭政发〔20174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电子商务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应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鼓励农村大学生、在外务工人员、退伍军人返乡创业,不断增加农民收入,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彭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站(以下简称“县电商乡镇、村、站”)是指村民在本地以自建网站或入驻第三方平台开设网店等方式,销售本地生产的农产品或加工品(在线完成交易过程),并达到一定普及面和销售规模的乡镇、行政村(居)、服务站。 

  第三条 “县电商乡镇、村、站”由县推动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负责考核确认。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电商村”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定期向县电商办报送有关情况。 

  第四条 “县电商乡镇、村、站”的确认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规范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县电商乡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乡镇人民政府重视电商工作,领导责任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农村电商管理体系完备,有具体措施、持扶政策和规范性管理文件。 

  (二)有较健全服务于乡村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有功能较完善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能够独立承担运营、培训、仓储、物流等服务功能;本乡镇辖区内主要服务于农产品上行的村级电商(社区)服务站点不少于10个或占比达到所辖村(社区)50%以上;每年完成农村电商培训300人次以上,帮助村民开设网店不少于20家。 

  (三)辖区内电子商务主业发展特色鲜明,电商生态圈发展良好,电子商务产业链比较完备,有创新的典型成功案例。 

  (四)辖区内以本地农特产品销售为主的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超30万元的电商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少于3个。 

  第六条 “县电商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有村级服务站并正常运营,有服务站联络人员,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有明确的支持政策,村委会安排专人负责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制定本村电子商务发展计划和具体推进措施,积极参加市、县各类电商培训,定期向县级公共服务中心报送各类信息。 

  (二)从事电子商务的家庭户数占行政村家庭户数的比重不低于10%,特色产品产量、品质、价格稳定。 

  (三)有电商龙头企业或电商创业带头人,相关从业人员占村民总数的比重不低于10% 

  (四)电子商务交易以本地农产品、加工品为主,且月代购代销等(包括代购代销、代存代缴等)金额达到20000元以上。 

  (五)“一村一品一店”工作居所在乡镇前列。 

  (六)产业特色明显,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七)已获得固原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的,自动获认彭阳县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无需再次申报。 

  第七条 乡村“电商示范站(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站(中心)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应醒目的标明营业时间、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二)产品代销:挖掘、疏理、整合当地农副土特产品、旅游等资源,协助村民每年销售当地产品100单。 

  (三)商品代购:协助村民实现一站式网购,每年提供商品代购服务300单以上。 

  (四)物流快递:帮助有货品收寄、自提等物流需求的村民,提供寄存、收发等服务。 

  (五)便民服务:提供水、电、宽带、话费等生活网上缴费、票务预订、打字复印、存取款,新农合、新农保代缴等便民服务。 

  (六)信息发布:实时收集、发布农产品市场行情、农情、灾情、动植物疫情等信息。 

  (七)普及宣传:宣传电子商务政策法规、行业资讯,普及电子商务知识等。 

  (八)统计上报:提供服务代购代销、快递寄送、生活缴费、存取款、农资代理等台账,每天统计上报交易等信息资料。 

  第三章 组织申报 

  第八条 申报“县电商乡镇、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推荐文件(村委会提供)。 

  (二)彭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乡镇、村申报表(见附件23)。 

  (三)彭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乡镇、村申报书(见附件4)。 

  1.乡镇或行政村概况,包括自然资源、区位优势、产业基础、人口规模、总户数、人均收入水平、已获得的荣誉等; 

  2.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包括发展历程、近两年交易额、销售产品种类、现有网店数量、交易平台情况、当地生产加工能力等; 

  3.综合效益,包括带动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发展,带动物流、快递等产业发展,以及带动本地村民就业增收、大学生回乡创业等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 村级电子商务分管人员情况; 

  2. 电子商务交易额证明材料; 

  3. 支持发展的政策文件、发展规划等复印件; 

  4. 其他与申报条件相符的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乡村“电商示范站(中心)”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彭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站申报表(见附件1)。 

  (二)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证明及服务站内外影像资料。 

  (三)年销售单数(需提供电子台账、快递单据等)及年销售额(需提供电子台账、快递单据等)。 

  (四)近半年代购单数(需提供阿里、京东、天猫等大型电商平台网络交易记录及年代购金额)。 

  (五)代收、代发服务需提供电子台账与快递单据。 

  (六)已开通的便民服务:水、电、宽带、话费缴纳、票务预订等及服务台账。 

  第十条 申报材料须实事求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示范村、站初审不合格的不予上报。 

  第四章 确认命名 

  第十一条 自愿申报。“县电商村、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申报、初审、书面推荐。 

  第十二条 实地复核。县电商办根据工作需要,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复核。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县电商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核查。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综合专家评审及实地复核情况,对拟确定的“县电商村、站”名单在彭阳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发文确认。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县电商办发文确认“县电商村、站”名单并予授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服务站(中心)要定期向县发改局报送“县电商乡镇、村、站”电商业务数据。 

  第十七条 被确认的“县电商乡镇、村、站”有效期两年。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每年对“县电商村、站”进行一次核查,县电商办牵头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情况作为重新确认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资格: 

  (一)申请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 

  (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情况的; 

  (四)具有不再符合示范标准的其他情况的。 

  被取消示范资格的行政村(居),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县电商办对“县电商村、站”优先推荐申报创建固原市农村电子商务示范村,同时组织开展“县电商村、站”间的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扩大示范效应。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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