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425070/2022-00036
文号
发布机构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22-06-06
有效性
有效

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清单

一、执法主体机构名称: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

二、机构性质行政执法

三、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四、主体类别:国家行政机关

五、法定代表人:白云鹏

六、单位地址:彭阳县悦龙新区长城街3

七、投诉举报电话:0954-7012635

队伍编制状况:根据彭党办发〔201946和彭编发〔20201号文件规定,核定我局行政编制45名,现实有人员42人;工勤编制1名,现实有人员1人;事业编制5现实有人员5;实有士官转业人员2人、政府聘用人员1

九、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区、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及处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工作。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单位)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县卫生健康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风险评估结果,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四)负责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五)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依法承担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工作。

(七)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打击传销和规范直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负责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九)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辖区广告监督管理职责。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价格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商品价格(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受理价格咨询、举报,保证价格维权渠道通畅。

(十三)负责专利管理,监督和检查本地区贯彻执行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情况;宣传专利法,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十四)指导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工作。

(十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十八)救济渠道: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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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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