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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召开贯彻落实《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工作会

来源:彭阳县教育体育局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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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宁教基发2019143号)(以下简称《指导标准》)以及市有关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文件精神2019715日,彭阳县贯彻落实《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工作会在县教体局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教体局副局长王兴旺主持,全县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负责人以及相关股室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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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县教体局教育股股长祝秉忠同志宣读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和《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入学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梳理反馈了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当前存在的种问题,要求各培训机构认真自查,对照问题,限期整改,并对我县暑假期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行动进行了安排;县教体局财务股韩连鹏老师、人事股李亚平老师分别宣读了《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民办学校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要求各校外培训机构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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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体局副局长王兴旺就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提出明确要求:严格按照《宁夏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试行)》,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指导标准》要求,限1年内整改完成,如未能按期完成整改,责令停止办学;对正在申办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标准要求,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场地、人员等相关标准要求,备齐相关资料;对准备申办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标准要求严格审批是按照物价部门、财务制度和《设置指导标准(试行)》第15条规定加强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三是各校外培训机构要本着为学生负责、家长负责和彭阳教育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标准,为满足彭阳人民的教育需求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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