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医保局第2号令、第3号令以及《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医保发〔2021〕195号)的要求,我中心按照要求评估了彭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七药店申请纳入定点管理所提供的材料,并进店现场评估打分,认定符合条件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现予以全民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请广大参保人员及时反映。
联系电话:0954-7012163、7013003
彭阳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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