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水平,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民发〔2017〕88号)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9〕3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县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根据民政部、自治区民政厅要求,基本生活费不再区分集中和分散供养,参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
按照要求,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560元/人·月,现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728元/人·月。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3800元/人·年,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586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440元/人·月,已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现将农村分散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586元/人·年。
(二)照料护理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档。
1.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确定。
2.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参照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80元执行。
(三)丧葬标准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基本殡葬服务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平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
二、资金来源
救助供养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共同负担,自治区财政下拨特困供养补助资金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统筹列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标准、照料护理标准高于自治区确定的标准及丧葬费用和医疗费用报销后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纳入财政足额安排。
三、执行时间
自2019年4月1日起,全县执行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于4月底前,全部发放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标准完成标准调整工作。民政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等保障标准通过政策宣传页、政府信息网、广播电视、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媒体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
(二)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预算,确保满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需求。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新标准,及时将基本生活费等费用发放到位,务必做到“不漏、不错”一户一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全部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发放到特困人员个人账户。
(三)加强照料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特困人员管理服务,民政部门牵头,对特困人员开展集中供养需求调查摸底工作,详细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对自愿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各乡镇要明确委托照料人,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落实照料服务责任,确保其“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同时按照“一人一档案”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特困人员档案,做到归档及时、资料完整、管理规范。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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