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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彭阳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

来源: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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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彭阳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补充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9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补充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农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固原市草畜产业扶贫规划>的通知》(固党办发〔201568号)文件精神,结合《关于印发<彭阳县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政办发〔201365号)及《关于印发<2019年彭阳县农业产业脱贫富民实施方案>的通知》(彭党办发〔2018173)文件内容,在巩固原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上,新增肉牛养殖保险、中华蜂养殖保险、鸡养殖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四个险种,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农民自愿为前提,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机制,确保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发展,有效支持特色产业经济发展,为和谐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险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险种及范围

(一)肉牛养殖保险

1. 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牛):

1投保肉牛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能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验体合格;

2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内,并且不在传染病疫区内;

3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含)

4肉牛必须佩戴保险人指定耳标。

2.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

4)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5疾病、疫病;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的差额为限。

3. 保额、保费标准:肉牛8000/头,保费360元。

4. 免赔率: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5.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八个月,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为准。

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为保险肉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肉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肉牛,免除观察期。

6. 保险费率:4.5%

7. 承保计划:预计承保1.8万头

8. 保费承担:每头肉牛保险费由政府补贴60%,即216元;农户自缴40%,即144元,预计需补贴资金388.8万元

(二)中华蜂养殖保险

1. 保险标的:全县所有符合养殖标准的中华蜂(14脾,10箱以上)。

2. 保险责任:凡由于暴风、冰雹、暴雨、寒流造成蜜蜂死亡和病害、中毒造成的死亡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3. 保额、保费标准:保险金额700/箱,保费42/箱。

4. 免赔率: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5. 保险期间一年。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数量超过8成,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部分损失按损失成数和保险金额比例赔偿,死亡数量在三成以内免赔。

6. 保险费率:6%

7. 承保计划:预计承保1万箱。

8. 保费承担:每箱蜂保险费由政府补贴60%,即25.2元;农户自缴40%,即16.8元;预计需政府补贴资金25.2万元

(三)鸡养殖保险

1. 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鸡场(户)均可投保:

1)鸡只满10日龄以上,且鸡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有记录证明能按所在县及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

2)饲养场所单个场(户)存栏朝那鸡、月子鸡500只以上;

3)饲养场所不在沿河、沿湖、沿海,且须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场内的建筑物布局应符合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暑降温措施,场舍定期消毒;

保险单载明的鸡只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简称为保险鸡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鸡的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疾病、疫病。

3. 保额、保费标准:保险金额50/只,保费3/只。

4. 免赔率: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5. 保险期间按一年累计出栏数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具体以保单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鸡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6. 保险费率:6%

7. 承保计划:预计承保30万只

8. 保费承担:每只鸡保险费由政府补贴60%,即1.8元;农户自缴40%,即1.2元;预计需政府补贴资金54万元

(四)育肥猪养殖保险

1. 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育肥猪):

1饲养场所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投保猪只的体重在15公斤(含)、养殖5以上;

4猪只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

散养户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进行统一投保

2.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大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大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育肥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 保额、保费标准:保险金额800/只,保费48/头。

4. 免赔率: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5. 保险期间按一年累计出栏数投保的,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6. 保险费率:6%

7. 承保计划:预计承保4000头;

8. 保费承担:每头育肥猪保险费由政府补贴60%,即28.8元;农户自缴40%,即19.2元;预计需政府补贴资金11.52万元;

以上四项险种预计共需政府补贴资金:479.5万元。

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全力做好农业保险工作。财政要做好农业保险保费县级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局要做好农业保险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灾后鉴定及承保数据审核等工作,并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全力做好防灾防病工作;彭阳县灾害鉴定委员会由彭阳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科学技术局抽调人员组成。我县农业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阳支公司承办(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人保财险彭阳支公司要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保险条款,做好农业保险基础性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单位)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保险工作的宣传、组织和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二)广泛宣传,积极引导。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彩页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开办形式、赔偿标准、责任范围等内容,切实做到家喻户晓,要根据农业保险产品的特点,制作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宣传材料,深入乡村特别是农户家中,宣传推销农业保险产品,真正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接受和积极参与农业保险,确保农业保险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落实责任。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有效解决。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真正把农业产业保险办成阳光工程、惠民工程。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种养殖业理赔流程2.各险种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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