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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支农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来源:彭阳县农牧局      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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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的意见》(宁政发〔2016〕27号)精神,根据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宁财农发〔2016〕233号)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财政支农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和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政办发〔2016〕89号)要求,现就2017年度财政支农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及条件

(一)贴息对象

我县从事优质粮食(小麦、玉米、马铃薯)、草畜(优质牧草、肉牛、肉羊)和蔬菜产业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从事优质粮食、草畜、蔬菜产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与服务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农业综合服务站等社会化服务组织),用于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建设等环节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扶持。

(二)贴息条件

1、对从事优质粮食、草畜、蔬菜产业生产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贷款用于购置粮食烘干、大型植保、冷链贮运机械及开展工厂化蔬菜育苗、建设标准化种养基地、引进国外安格斯母牛等关键环节。

2、涉农企业贷款用于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及开展订单农业、承贷承还,建立企农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等关键环节。

3、对适度规模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经营土地规模200亩以上,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托管土地或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从事适度规模养殖的家庭牧场,养殖肉牛40头、肉羊200只以上,贷款用于农业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环节。

4、对农业综合服务站等社会化服务组织,贷款开展农资供应、测土配肥、统防统治、冷配改良、疫病防治、农机作业、信息服务、技术培训等关键环节,种植业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肉牛冷配改良2000头以上,统一开展动物疫病防治10000个羊单位以上。

(三)不予贴息的情况

1、借款人未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本笔贷款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

4、申报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5、其他不符合贴息政策要求的。

二、贴息标准及限度

对农业企业的贴息标准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60%;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贴息标准为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70%。贷款贴息的期限为20171月1日—12月31日,单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自治区重点培育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运行机制

贴息资金按年结算,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县财政共同负担,自治区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0%,县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30%。贴息资金实行申报审核制。由各农业经营主体向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申报,经村、乡两级核实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汇总报县农牧局审核;县农牧局审核通过后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公开公示和抽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确认。县财政局联合农牧局将审核后的贴息资金情况进行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审定。经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抽查审定并拨付贴息资金后,县财政通过“一卡通”方式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的账户。

四、申报资料

申报我县2017年度财政支农贷款贴息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份),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件的原件:

1、彭阳县财政支农贷款贴息申报表;

2、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有担保的提供)、借款凭证、银行结息凭证;

3、其他相关资料(企业或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贷款用途情况证明材料、土地流转合同、经村委会加盖公章的公示资料、申请人对每笔贷款是否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及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等)。

五、进度安排

(一)组织申报(20181月10日—1月31日):

各乡镇政府组织农业经营主体申报2017年度财政支农贷款贴息,并完成乡村两级核实初审和公示工作,1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和乡镇汇总表统一报送县农牧局。

(二)主管部门审核(201821日—2月13日):

县农牧局依据政策扶持条件及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三)财政部门审核上报(20182月22—2月28日)

县财政局对县农牧局报送的审核信息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并组织抽查核实后,联合农牧局于2月28日前将审核后的贴息资金情况汇总,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农牧厅申请结算自治区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

(四)自治区审核(时间待定):

自治区财政厅与农牧厅进行必要的抽查核实后下达贴息资金。县财政收到下达资金后连同县财政配套资金同时拨付。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公开公示。各乡镇要将财政支农贷款的贴息政策公开,及时宣传到农业经营主体,按照项目所属地的原则,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涉农企业按时申报;申报贴息资金信息须在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公示后,并由县财政、农牧部门审核后在政府网站“涉农资金”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坚持如实申报。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如实申报贷款额度、贷款用途及同一笔贷款是否已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如已享受此次贴息政策,不得再申报其他贴息资金。否则,按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处理。

(三)严格按时申报。各乡镇政府要把财政支农贷款贴息工作作为推进和加快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好落实,积极组织农业经营主体按时申报,过期不候,责任自负。

(四)严格审核把关。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贷款贴息资金的申报要求严格把关,贷款用途必须符合自治区确定的“1+4”产业。财政、农牧部门要规范操作,加强监督管理。对挤占、挪用、套取贴息资金和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业务联系电话:农牧局7619319,财政局7012576。

 

附件1:彭阳县财政支农贷款贴息申报表

附件2:彭阳县财政支农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

(此件公开)

 

      彭阳县财政局  彭阳县农牧局

       2018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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