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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来源:彭阳县供热公司      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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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各集中供热采暖热用户

20172018度采暖费收缴优惠政策2017年11月30日18:00结束,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采暖费标准(以物价局文件执行,按建筑面积计

1)住宅:3.65/㎡·月

2)办公:5.70/㎡·月

3)营业:5.70/㎡·月

采暖费收缴优惠办法

1住宅、营业用热:住宅、营业于11月30日18:00时前全额交清采暖费者统一优惠0.15/㎡

2机关办公用热: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按规定价格5.70元/㎡·月收缴,不享受优惠政策,私营企业享有和住宅、营业同等优惠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按照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的热用户一次性交清采暖费。分期交纳采暖费的,热用户应当在2017年11月30日前交纳不少于供热期采暖费50%,供热期结束前交清全部采暖费

逾期交纳采暖费的单位或个人,我公司将根据《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逾期不缴纳采暖费的用户催收或依法追缴,且对所欠取暖费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收费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址:县城北环路广安桥头向东100米收费大厅

联系电话:0954-7012690    

望广大热用户积极配合,尽快到指定地点交纳本年度暖费。

特此通知

 

 

 

 彭阳县供热公司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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