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各集中供热采暖热用户:
2017—2018年度采暖费收缴优惠政策定于2017年11月30日18:00结束,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标准(以物价局文件执行,按建筑面积计)
(1)住宅:3.65元/㎡·月
(2)办公:5.70元/㎡·月
(3)营业:5.70元/㎡·月
二、采暖费收缴优惠办法
(1)住宅、营业用热:住宅、营业于11月30日18:00时前全额交清采暖费者,统一优惠0.15元/㎡。
(2)机关办公用热: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按规定价格5.70元/㎡·月收缴,不享受优惠政策,私营企业享有和住宅、营业同等优惠。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按照建筑面积计收采暖费的热用户一次性交清采暖费。分期交纳采暖费的,热用户应当在2017年11月30日前交纳不少于供热期采暖费50%,供热期结束前交清全部采暖费”。
逾期交纳采暖费的单位或个人,我公司将根据《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向逾期不缴纳采暖费的用户催收或依法追缴,且对所欠取暖费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三、收费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址:县城北环路广安桥头向东100米收费大厅
联系电话:0954-7012690
望广大热用户积极配合,尽快到指定地点交纳本年度采暖费。
特此通知。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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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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