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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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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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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4〕92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5〕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起草了《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一)为规范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4〕92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5〕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彭阳县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修改内容
  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固原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彭阳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彭政发〔2014〕180号》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本细则全文共六章五十六条,其中共修改内容二十条(分别是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重点对申请人申请公租房条件从车辆及注册资本金进行了适当放宽、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将生育三孩及以上的住房困难家庭,列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中、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按照不同的保障对象和配租住房面积实行差别化管理实行分类管理等内容进行修改;建议取消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新增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主要增加完善了公租房调换政策等内容。


彭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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