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企业:
根据《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27号)文件精神,我们组织对《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彭政规发〔2018〕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关于更好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初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2021年1月31日以书面形式报县发改局203室,逾期不报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虎广恒 联系电话:0954-7014405
附件:《关于更好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更好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0〕49号)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企业家座谈会及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27号)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新发展理念,营造支持民营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内生动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设立发展专项资金
1、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2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的银行转贷纾困基金,800万元的非公奖补资金,200万元的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做实做强做优实体经济。不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市政工程、风电、光伏发电以及慈善性、公益性的企业和项目;不包括传统能源资源开采利用及销售企业和项目。制定专项资金和基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牵头单位:财政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工商联)
二、培育企业升规上限
2、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投产的新建工业项目,按建设期实际投入给予15%最高3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统计局)
3、对当年完成技改投资500万元以上且投产的技改类项目,按建设期实际投入给予30%最高2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财政局、统计局)
4、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统计局)
5、对规、限上企业每年按新增增值税额一次性给予50%最高50万元的提升发展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统计局、税务局)
6、对当年获得自治区“专精特新”和“对标提升”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
以上5条奖补资金,一律按照5:5比例分两年度兑现。
三、努力降低发展成本
7、对当年规(限)上企业,以上一年用电量为基准的增量用电,一次性给予0.02元/度的补贴。(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统计局、供电局)
8、对当年规(限)上、“专精特新”企业建成投产项目的贷款利息,一次性给予基准利率的50%最高50万元补贴。(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财政局、人行)
9、对当年在“新三板”、“新四板”上市并成功融资的,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四、持续发展电子商务
10、对当年开展彭阳本地扶贫产品网络销售交易量达到2万单以上的企业,对每单金额20元以上的给予2元的上行补贴,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扶贫办、农业农村局)
11、对当年评选命名的宁夏和固原“十佳服务业(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局)
五、鼓励融合创新发展
12、对当年获批的绿色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一次性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最高1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彭阳分局)
13、对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
14、对当年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和“双创”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农业农村局、人社局)
15、对获批的国家“两化”融合贯标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
16、对创建获批的国家和自治区级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
17、对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20%、最高50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
18. 对企业建立研发辅助账,当年研发投入30万元以上的,在推荐申报区市级科技研发项目的基础上优先享受县级30万元以上科技研发项目。(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19. 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20、对当年被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21、对当年通过自治区备案的星创天地、众创空间、技术创新中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22. 对当年与大所大院联合建立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且通过行业部门认定(备案)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科技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六、做优特色产业品牌
23、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宁夏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监局;配合单位: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24、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有机、绿色农产品,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6万元奖补。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时获得多项认证,按最高标准奖补一次。(牵头单位:市监局;配合单位: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七、加强知识产权运用
25、对当年知识产权贯标通过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市监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26、对当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监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
27、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市监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
八、促进规范健康发展
28、引导支持园区企业规范运营,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对园区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对管理运行规范、产值提升明显、吸纳就业能力强等方面的企业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发改局)
29、实施非公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万元,组织重点领域非公企业领军人才、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进行素质提升培训。(牵头单位:工商联;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
九、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30、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涉企政策全流程评估制度,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非公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1、建立县级领导包抓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问题机制;落实涉企执法检查登记备案、企业评价部门服务优劣、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办法等民营经济配套“五项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非公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2、创新民营企业服务模式。持续推进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互联网+民营企业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各类服务资源的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33、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后补、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提升政务大厅、园区企业服务中心标准化、智能化、一体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非公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34、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落实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各类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发改局、农业农村局)
35、执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环境。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无事不扰”,对新兴产业包容审慎监管。(牵头单位:市监局;配合单位: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生态环境局彭阳分局)
36、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坚决破除各种招投标隐性壁垒,清理排斥限制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各类项目建设的行为。(牵头单位:发改局;配合单位:园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原《彭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彭政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彭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 0954-7013891
电子信箱:pyxxxzx2010@163.com
宁公网安备64042502000001
宁ICP备11000053号 网站标识码640425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