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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征求 《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增加补充的通知

已结束
来源: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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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人士,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公开信息、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规定,现将增加补充的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彭阳县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彭阳县“五公开”办文办会程序制度》《彭阳县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彭阳县政府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彭阳县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彭阳县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制度》《彭阳县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制度》《彭阳县政务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彭阳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彭阳县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彭阳县政府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彭阳县“政府开放日”活动》《彭阳县政府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彭阳县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共14项制度向你们公开,请您在百忙之中,就《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修改意见,我们将组织人员对您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研究和采纳。  

反馈方式:可以通过书面、电话、邮件等方式反馈意见 

截止日期:2018年3月27日下午5点  

联系电话:0954—7012529 

地    址:彭阳县悦龙新区行政中心113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邮    箱:pyxxxzx2010@163.com


           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公开信息、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规定,现将增加、完善的16项政务公开制度《彭阳县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彭阳县“五公开”办文办会程序制度》《彭阳县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彭阳县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彭阳县政府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彭阳县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制度》《彭阳县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制度》《彭阳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彭阳县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彭阳县政府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彭阳县“政府开放日”活动制度》《彭阳县政府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彭阳县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建设运营管理制度》《彭阳县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彭阳县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管理制度》《彭阳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和新闻(网络)发言人制度》等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继续完善本部门(单位)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并抓好贯彻落实。

                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阳县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相关规定,为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发〔2017〕17号)要求,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嵌入到公文办理过程,提高政府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彭阳县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脱密后公开”等4种属性中的1种。

(一)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凡内容主要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公文,但部分内容涉及秘密或敏感信息的,应确定为“此件脱密后公开”;凡属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或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应确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公文,应确定为“此件不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该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内容。确定为“此件脱密后公开”的公文,对内以密件行文,对外经脱密处理后实施公开,承办单位报批时应同时呈送内部行文文稿(密件)和拟脱密后公开的文稿。

(四)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四、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批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的发文报批程序进行。

(一)公文公开属性由承办单位拟稿人提出,并在发文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不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脱密后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对提出“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县政府各部门报请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起草部门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县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未明确公开属性的,县政府办公室将按照规定予以退文;公文公开属性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复核后,按发文报批程序逐级进行报批。县政府办公室认为承办单位确定的公开属性不符合规定的,协商承办单位重新确定公开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提出复核意见报办公室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负责人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部门联合发文的,公文公开属性由主办部门提出。

(二)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监督把关,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起草和制作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字样。

(四)公文印发后,对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脱密后公开”字样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文档室通过邮箱发电子版于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将该公文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对外公开,并将纸质文件提供给县政务服务中心、档案局、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五公开”办文办会程序制度(试行)

为切实做好我县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办文办会程序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五公开”要求落实具体措施

(一)公文办理程序。各乡(镇)、部门在拟制公文时,应在发文稿纸及办文系统中明确“此件公开发布”“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属主动公开的,应于文件印发后同步在“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对于重大政策文件,要将政策解读要求融入到办文程序,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含解读材料)要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对于涉及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的上报文件,在决策前需经会务会议讨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务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

(二)会议办理程序。召开的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各类专题会议,应在发文稿纸及办文系统中固定设置会议是否公开、公开等环节,随文一并报批。

(三)建立健全主动公开目录。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进一步完善我县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四)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各乡(镇)、部门应按照“五公开”要求,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政务公开办公室。同时,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

二、“五公开”融入办文流程

(一)审核。各乡(镇)、部门拟制公文时,要重点审核:一核发文稿纸及办文系统中是否标明了“此件公开发布”“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4种属性中的1种,并随公文一并报送;如按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查阅是否附有法定的说明理由。如不符合这两条的,按要求重新填写稿纸。二核公文是否需要提供政策解读方案,如需要,按要求撰写相关政策解读材料。三核涉及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等上报公文是否体现了公众参与性,即上报材料中是否体现调研研究、会议讨论、合法性审核等程序。

(二)报批。公文文稿经规范性审核后,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人签发。

(三)送发。公文文稿经领导审批后,由各乡(镇)、部门办公室制文发文。

(四)公布。文件正式印发后,承办人将发文文稿和(或)解读方案的电子版上传发布至“彭阳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部门扎实有序推进“五公开”办文办会制度落实,按时按要求将需公开的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开。领导小组要定时对“五公开”办文办会制度进行督查,发现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相关科室人员进行整改。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彭阳县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为规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以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

第三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本单位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本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九)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LED显示屏、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但未实施的事项,该事项不具有行政效力。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

一、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信息发布主动权。以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措施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为重点,建立重要政府信息及热点问题有序发布机制,让政府信息发布成为制度性安排,增强信息发布的实效,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更好地回应公众关切。

(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危机和公开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责任机制,建立并完善涉及本地、本部门的政务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回应制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三)科学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时、度、效,科学处置、主动回应群众关切,提高舆情工作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在政务舆情的收集与回应上,要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政务舆情第一时间收集、第一时间报送、第一时间整理分析研判处置、第一时间向社会回应,力争有用有效。

(四)双向互动原则。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公开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规范和整合“在线访谈”、“政风行风热线”等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论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工作机制

(五)监测收集。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对涉及本乡(镇)、本部门工作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要迅速与网宣、政府门户网、政府热线、政务微博以及各级政府应急(值班)、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机构核实衔接,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核实衔接,不漏报、不迟报,实现舆情信息资源互通互动互助共享。

(六)分析研判。对监测收集的涉及本地、本部门的政务舆情,当事地方、部门应根据舆情的性质、影响范围、媒体介入的程度、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网宣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组织当事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方面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地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并按程序报政府领导审定后进行处置。

(七) 归口报送。规范政务舆情信息的报送渠道,强化责任的落实。向本级政府领导报送政务舆情信息,属于网络舆情类的,以网宣部门报送为主;属于社情民意类的,以信访部门报送为主;属于对外宣传类的,以宣传部门报送为主;属于安全稳定类的,以公安部门为主;属于涉外类的,以政府外事部门报送为主;属于应急管理类的,以政府应急部门为主;其他政务舆情信息由政府办公室统筹报送。

(八)应对处置。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的工作流程,适时通报政务舆情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政务舆情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强化全县“一盘棋”意识,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九)公开回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落实“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的要求,对网民、公众反映情况属实或有一定根据的舆情,当事单位要及时针对反映的事项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公开答复,并适时通报办理进程和结果,化解公众疑虑,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及预见性;对于反映情况失实或恶语中伤的,要通过载发该“舆情”的网站、论坛等进行澄清,公开辟谣、以正视听;对于不当炒作、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要依法妥善处置;对媒体关注的有关事项,可以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等形式,做好解答,正面回应,引导舆论。要注重发挥主要门户网站、用户活跃论坛、报纸、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的作用,建立应对政务舆情的联动机制,及时、客观地发布信息,争取广泛的理解、合作与支持。要加快推进政务微博、微信、手机报与政府网站的联动和互补,充分发挥新媒体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回应社会关切等方面的作用。

三、工作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作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确定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务舆情处置工作机制与程序。各部门要完善涉及本部门政务舆情收集、采编、报送、会商、报送、回应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专兼结合的方式,选配熟悉网络、新媒体传播特点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的日常工作。县政务公开办、县网络信息中心、县网信办要开展面向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相关人员等的专题业务培训,着力提高从事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政务舆情分析研判回应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解疑释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

(十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网信办、县政务公开办牵头,县公安、民政、法制、信访、应急、督查等部门参加的市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系会议制度,负责全县重大政务舆情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和科室负责人分别担任舆情会商应急处置的成员和联络人。县网信办等要加强与成员单位之间的舆情信息共享、协同处置,建立政务舆情工作联动机制。

(十二)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运用网络平台、新闻发布会等载体,依法、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传播主流声音。网宣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微博建设的统筹指导,与民生联系密切的部门要开通“政务微博、微信”。强化政务微博的信息公开功能,落实政府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会在政务舆情应对中的作用,主动发声,正面回应,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十三)加强督查指导。县政务公开、网信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和办法,发挥其在政府信息公开和正面引导舆论方面的作用。县政务公开、效能建设、政府督查部门,要将政务舆情收集、办理、处置、回应工作纳入政务公开考核、效能建设考核、督查督办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落实。要落实问责制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而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政府政务舆情回应制度

为加强重大舆情回应督办工作,依法依规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舆情回应责任主体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是政府政务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的主体,承担舆情回应的首要责任。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具体负责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舆情回应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新闻发言人”,对政务舆情回应负有主要责任。重大政策出台或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新闻发言人及相关负责同志要协同配合,出席新闻发布会介绍情况,及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回应媒体和社会关切。

(三)对涉及单一乡(镇)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主体。县人民政府要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会同市、县(区)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对涉及多个乡(镇)政务舆情,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舆情回应第一责任主体;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舆情,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当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必要时可确定牵头部门或联合回应。

(五)对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为主要责任人,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回应工作。

二、重点政务舆情回应标准

县直各部门需重点回应的政务舆情是:

(一)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道德底线的;

(四)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

(五)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政务舆情。

如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相关部门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政务舆情回应时限要求

(一)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原则上1小时内要做到首次信息发布,重要信息须持续滚动发布,最迟应当在24小时之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调查处置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其他政务舆情应当在48小时之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调查处理结果。

四、政务舆情回应平台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出现政务舆情时,涉事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微博、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多种形式主动发布各类准确的权威信息,防止迟报、漏报,禁止瞒报、谎报和掩盖事实真相的做法。

五、政务舆情联动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宣传、网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政务舆情回应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六、政务舆情督查机制

县人民政府以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回应机制、回应效果为重点,每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推动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扎实开展,促使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形成常态化、规范化。

七、政务舆情回应通报和约谈机制

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对舆情回应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务公开信息、参与和监督政务公开的权利,畅通参与渠道,促进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依法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政策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监督违法行为和开展宣传教育等政务公开公共事务的活动。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自愿、便利的原则。

第三条 文件起草制定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政务公开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六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政务公开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妨碍政务公开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人民政府、各乡镇、部门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接受举报的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保护和改善政务公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务公开部门依法提起政务公开公益诉讼。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政务公开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彭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彭阳县政务公开统一平台建设工作,提高信息质量,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彭阳县政府网站是我县政务公开的第一平台。

第二条 彭阳县政府网站的信息要体现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严肃性和时效性。

第三条  彭阳县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分工负责,合力共建;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第四条 县信息中心负责彭阳县政府网站信息保障的协调,主要管理彭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彭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信息发布和管理。各乡镇、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彭阳县政府网站相关内容的收集、编辑、审核和上传等工作。县领导的信息提供、更新和维护工作,由县政府办负和县信息中心责。

第五条 政府信息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由各乡镇、各单位的信息员收集、编辑,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通过本单位网站后台进行发布。

第六条 下列信息须经县领导审核,由县府办呈送县领导审定后方可在彭阳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平台发布。

涉及县领导对相关工作的指示、批示、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全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重要法规的发布实施的信息;涉及重要信息数据公布的信息;涉及以县政府名义对重大事件表态的信息;涉及县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活动的信息;涉及县政府名义对出台的重要政策、重大事件的评论、综述的信息;涉及重大违法案件、涉外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信息。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主动将应当公开的信息在彭阳县政府网站发布。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须在彭阳县政府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要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布。

第九条 各乡镇、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杜绝在彭阳县政府网站上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彭阳县政府政务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组成

(一)联席会议是政务公开的议事机构,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网信办、保密局、公安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档案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和县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县政府办公室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作调整。

(二)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因工作变动需调整的,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另行文。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条 联席会议职责

(一)审议年度政务公开方案;

(二)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三)指导、协调、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

(四)定期对政府部门政务公开情况实施检查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政务公开情况报告;

(五)完成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外,承担以下工作: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和督办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县网信办:负责政务公开的网络信息安全和舆情监测工作;

(三)县保密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政务公开的网络信息安全的防范和查处工作;

(五)县财政局: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六)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管理工作;

(七)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图书馆政务公开査阅场所的提供和服务工作;

(八)县档案局:负责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的提供和服务工作;

(九)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务公开的法律、制度、规定等解释工作;负责政务公开的复议、诉讼等工作;

(十)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以及新闻监察、咨询指导等工作;

(十一)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各窗口的政务公开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负责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相关法规、查询等信息的提供和服务工作;

(十二)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县政府网站的建设、信息发布、更新与维护,以及全线政务公开单位网络体系的统一标准及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乡镇、部门政务公开的相关工作;

(十三)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环保、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督检查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

1.召集。联席会议原则上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研究制订相关制度,依法、有序地推动全县政务公开工作。必要时可安排联席会议成员以外的部门和单位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负责召集。

2.议题。县政府领导交办和因工作需要需经联席会议审议和决定的工作任务;联席会议负责人决定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各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提出,需经联席会议研究和审批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的问题。

3.纪要。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对县政府审定和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能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踪、督促县政府审定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并把落实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和县政府。

(二)联络员会议。

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根据需要择机召开,讨论起草政务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文件,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抽调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政务公开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是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在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联席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对政务公开相关问题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决议或确定事项的落实,及时通报政务公开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有关政务公开的投诉,责成有关责任单位办理,并督促检查;

(四)对违反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的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联席会议审议;

(五)承担联席会议会务的组织工作、起草有关文件,编发会议纪要、工作简报等资料;

(六)对全县政务公开进行指导,组织各部门和单位间相互交流,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七)召集联络员工作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布置工作任务;

(八)完成联席会议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务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务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务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8、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三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建立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政务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社会评议工作应当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提高政务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

第二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及其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是政务公开的应公开内容是否公开,公开是否真实、准确,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制度落实是否到位等。

第四条 社会评议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法。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一年一次,社会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1.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选聘评议代表,培训评议人员,宣传发动群众,被评部门和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2.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查被评部门和行业在政务公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行业负责人,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全面客观地评议被评部门和行业的政务公开情况,重点评议存在的问题;

4.被评议的政府、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上报整改结果;

5.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综合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终的评价结果。

第六条 社会评议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人大、政协监督,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协调,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人大常委会,上一级政务公开办公室,以及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将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第八条 社会评议代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或服务对象中产生,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选聘和培训。社会评议代表一般实行一年一聘,根据需要可以连任。评议代表在聘任期内不得兼任被评部门和行业自聘的评议代表或政风行风监督员。评议代表所在单位应对评议代表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九条 社会评议代表须具备以下条件:热心政务公开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实事求是,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加社会评议活动。

第十条 社会评议代表的主要职责:了解被评对象的政务公开情况;参加评议大会,发表评议意见;参加政务公开工作问卷测评;配合政务公开办公室督促被评部门和行业落实整改等。

第十一条 社会评议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严禁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2.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3.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

4.严禁接受被评者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和旅游考察等;

5.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6. 严禁违规向被评者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7.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8.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十二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社会评议代表违反规定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政府开放日”活动制度

为进一步拓宽政府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加强民意沟通,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政府工作流程,提高机关内部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开放时间

每年政府开放日活动组织两次。

第二条 开放对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统一组织的未成年学生除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教师、机关干部、社区居民、村组干部等特定群体,每次活动限10-35人。

第三条 主要方式

(一)浏览介绍。讲解员介绍整体架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观摩体验。邀请公众观摩政府办公室及下属单位办公运行情况,体验办公运行流程和行政执法过程。

(三)座谈交流。召开座谈会,向公众介绍本部门重点工作、特色亮点工作开展情况,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工作事项办理情况。

(四)参观调研。邀请公众参观重要民生工程建设现场,了解工程实施和推进情况。

第四条 工作程序

(一)每次开放日前一周,承办单位通过在政府网站公告、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布该次开放日的时间、内容、联系方式及报名方式。

(二)“政府开放日”活动以邀请形式,由活动组织单位统筹协调开放日联络事宜。

1.邀请参加的,由组织单位在开放日10日前向被邀请者发出邀请函。

2.组织“政府开放日”活动,事前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下属机构与的职责分工,涉及的股(室)应积极支持配合。

(三)其他相关事项

1.开放日活动统一由组织单位安排,如有团体参观,应派一名解说员带领参观,并对参观场所和内容进行现场解说。

2.为保证开放日活动顺利进行,进入行政办公区域的参观人员,由相关人员负责安检。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廉洁高效行政水平的客观要求,对于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高效履行职责、增强政府驱动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将“政府开放日”活动列入单位重要工作日程,建立组织领导机构,科学拟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时间安排、参加人员、活动方式等内容。

(三)确保工作实效。“政府开放日”活动由县政府办统筹安排,各单位具体承办实施。县政府办负责发布公告邀请人员参加开放活动,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公众意见收集处理相关规定,积极做好公众意见的收集、整理、处理和反馈工作,及时改进工作薄弱环节、弥补工作不足,并于开放日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办报送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彭阳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我县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一、政务公开负面清单事项

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以上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商业秘密的界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

(三)过程性信息。

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在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但是,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部分内部管理信息。

内部管理信息一般是指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主要指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与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内涵相近的工作秘密,也属可不予公开范围。根据有关规定,工作秘密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证据和其它事项;不宜公开的内部管理措施、方案等。

(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二、相关要求

1.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2.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项信息进行梳理,细化本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做到具体、详细、明确。

3.对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事项,如情况变化,应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彭阳县政府网站及新媒体建设运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网站管理、规范政府网站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县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政府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是指县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是指县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开设的网站。

第三条  中央在县直属机构政府网站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是全县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县政府网站建设和发展。县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主管单位。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设、整合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考核评价、督查问责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网信办负责全县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全县政府网站中文域名和网站标识管理,电信公司负责全县政府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全县政府网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是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县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为本部门网站主办单位。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应急响应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室内设机构,具体落实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信息内容维护、安全防护和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章  网站开设

第七条  原则上县只开设一个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各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在单独开设网站。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第八条  乡镇政府原则上不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各部门主办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专题。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申请获批后,可开设政府网站。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由网站主办单位向县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政府网站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设。

政府网站申请开通材料应具备责任分工、内容及保密审查机制、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  政府网站开通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

(二)按流程注册符合《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规范的政府网站域名,并向通信管理局申请ICP备案;

(三)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通过安全检测;

(四)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

(五)新开通的政府门户网站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网站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六)向县网信办报备。

第四章  网站整合关停

第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关停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阐明申请理由及相关保障措施,逐级审核,经县政府政务公开办批准后,方可启动。杜绝因整合关停出现政府网站“僵尸”“睡眠”等现象。

第十三条  拟整合迁移的政府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完成整合迁移后,要在上级政府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永久关停后,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包括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向县政府政务公开办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同时向县网信办报备。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力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下线,县政府政务公开办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办公室、自治区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第十六条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章  网站功能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功能主要包括政务公开、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准确信息,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二)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以及重要讲话文稿等;

(三)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材料;

(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

(五)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

(六)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包括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查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更新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应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会同政府部门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网民对政府网站的纠错意见,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办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应开设政务服务栏目,利用全县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统一申请服务入口和结果反馈出口,实现全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

第六章  集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按照集约化建设原则,充分利用自治区云平台、大数据相关技术,建设开放式架构的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资源集约化平台,彼此联动、功能互补,满足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和应用需要。政府网站集约建设不改变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实现站点管理、栏目管理、专题专栏管理、权限管理、运维监控、安全防护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建设全区网站集约化平台,按本制度第四章规定进行政府网站集约整合,新开设的政府网站应部署在对应的网站集约化平台上。

第二十四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由全区统建,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全市政府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统一建库、统一管理,实现资源统一分类、统一标准、统一调用、统一监管。

平台资源库无条件向各政府网站开放使用,满足政府网站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内容发布、个性定制、内容推送、全站(站内)搜索、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政务服务等功能需要。

第七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按照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按要求将政府网站部署到自治区统一公共云平台,利用统一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网站数据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定期开展演练。发生安全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政府网站24小时值守制度,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加强对政府网站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的日常巡检,发现错漏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对监测发现或被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经核实后,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办及时商请网信部门处理。网信部门负责协调电信主管、公安等部门,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假冒政府网站开设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八章  运维监管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对全县政府网站进行监督考核。制定全县政府网站考评办法,考评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每季度对全县政府网站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检查情况及时公开。

第三十三条  政府网站巡查抽检,将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多维度地评价工作效果。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存在以下问题的,由网站主管单位或上级机关通报主办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擅自关停政府网站的;

(二)未按要求备案的;

(三)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的;

(四)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

(七)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八)工作不力,对政府网站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九)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政务新媒体管理

第三十六条  鼓励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以用户为中心,利用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内容信息推动政务新媒体发展,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的信息获取和办事渠道。

第三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

第三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开设、运行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来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网宣部门、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按要求完善认证信息。

公职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新媒体账号,应当首先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县网宣部门、政府政务公开办备案。

开设政务新媒体的部门单位应当明确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总编辑人选,并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

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务公开办备案。

第四十条  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

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周发布信息不得少于4条。

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的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政务新媒体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政务新媒体设立总编辑岗位。总编辑对信息内容负总责,实行“先审后发”三审制原则。总编辑应当由本机关在编在岗的干部担任。要对政务新媒体聘用工作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严格政审制度,加强离职人员安全保密管理。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政务新媒体应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不得依据个人观点和认识,超越工作规范进行发布。凡处理不在规范规定范围的信息时,须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政务新媒体资料。

各政务新媒体一般应建立以下制度规范:

(一)信息发布制度。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制度。发布信息内容应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应明确信息发布内容、采集审核程序、开展互动规范和发布时限要求等,确保全面、准确地发布信息。任何政务新媒体均不得参与商业性、盈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发布广告类信息;

(二)监测通报制度。监测、收集和研判网民广泛关注的热点舆情,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对网上谣言、不实传言及时澄清,定期对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按重要程度、类型加以记录,填写问题通报单,及时反馈给相应单位、部门;

(三)值班制度。制定值班制度,规定当值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关注账号动态,查看粉丝评论。发现舆情,及时报告,做好应对处置;

(四)存档备案制度。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每月初将上月发布的信息、相关审批资料、网民意见、问题通知单等存档备案;

(五)评估考核制度。对信息发布、政民互动、网民反映问题回复率和问题交办解决率等,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危机应对制度。规范突发事件和危机应对时的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不同类型的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的流程、方式、时限、口径等;信息发布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更正,并及时澄清问题,发布事实真相。

第四十二条  加强政务新媒体的安全管理。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密码应当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泄漏。应当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值班和实时监看,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登录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账号,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等严重不良后果的,政务新媒体责任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所属政务新媒体网络意识形态阵地领导不力,出现严重错误导向,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账号,县网宣办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者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管理制度

为确保我县政务公开的真实、规范、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彭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阳县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一、义务监督员的选聘

(一)产生方式、范围与人数

1、产生方式。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选聘。

2、推荐范围。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从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干部、企事业单位、新闻单位、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律师、社区、居委会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3、选聘人数。30人。

(二)聘任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2、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分析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善于发现问题,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与群众保持良好的关系,随时反馈群众的需求,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4、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5、年龄在23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开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三)聘任程序

1、人大、政协、乡镇或部门(单位)推荐,自我推荐。

2、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进行初选,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3、向被聘请人员颁发证件,向社会通报。

4、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决定续聘、解聘或增聘。

5、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在聘任期内要求解聘的,本人向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交回证件后自动解聘。解聘情况随时向社会通报。

6、聘任期内,对出现严重问题或无法履行、胜任监督工作的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解聘。

7、解聘后出现的空缺,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按照聘任程序随时增聘,保证监督工作力量。

(四)聘期

县级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每届聘期一年。

二、监督员职责

(一)对各部门(单位)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各部门(单位)审批事项和法规文件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各部门(单位)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参加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召集的义务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监督员义务

(一)了解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二)经常深入社会各界,听取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或要求,收集、反馈和协助查找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需要了解的信息。

(三)经常向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反馈群众的意见,随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

(四)经常与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取得联系和沟通,通报监督工作情况。

(五)及时参加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工作例会。

(六)协助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相关单位总结政务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

四、监督员权利

(一)监督权。有权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以及其他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有权直接督促相关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有权直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根据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的安排,有权对各参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价。

(二)建议权。有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解决的意见或建议;有权建议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员工作纪律

(一)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时,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要廉洁自律,注意形象,不能因个人原因,给被监督部门(单位)带来不便和增加负担。

(二)不得持《政务公开监督员证》从事与政务公开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对长期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工作职责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解聘。

六、监督方式

(一)监督员通过参加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的集体督查活动征集建议和意见。

(二)监督员通过接受群众投诉或暗访收集建议和意见。

(三)监督员通过参加县级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查阅政务公开资料或直接感受等方式收集建议和意见。

(四)监督员收集的建议和意见采取电子邮箱、电话、信函、面谈等形式,向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每名监督员每年征集意见或建议不少于5条。

七、管理措施

(一)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管理、联络工作,及时向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通报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每年不定期组织两次集中督查活动,及时通知全体义务监督员参与,梳理监督员意见,向区、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上报督查情况。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的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信箱、监督电话,并向群众公布,鼓励全县各界群众积极参与政务公开的监督活动。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彭阳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彭阳县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彭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限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间限制。

第三条 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向行政机关申诉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诉。

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后15日内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彭阳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须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在彭阳县人民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同时报送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法定时限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阳县新闻发布和新闻(网络)发言人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反映本县重大部署及政策措施,掌握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主动权,保障广大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论回应的通知》和省、市政务公开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彭阳县新闻发布和新闻(网络)发言人。

一、新闻(网络)发言人相关规定

由于新闻发言人和网络发言人的工作职责、发布内容具有相近性,只是发布途径有所差异,为确保新闻发布的统一管理和高效运行,在本制度中不再将新闻发言人和网络发言人分列,并且新闻发言人可同时兼任网络发言人。

(一)新闻发言人构成

全县政府新闻(网络)发言人由县政府、县政府直属和驻彭单位及镇人民政府组成。

县政府新闻(网络)发言人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中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县政府首席新闻(网络)发言人,县政府首席新闻(网络)发言人和县政府新闻(网络)发言人共同负责县政府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工作。

县政府直属和驻彭单位的新闻(网络)发言人由单位的一名副职领导干部担任,负责本单位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工作,同时,各单位应当确定1位工作人员担任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新闻(网络)发布的日常组织联络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闻(网络)发言人负责辖区内重要新闻的对外发布工作,新闻(网络)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新闻(网络)发言人职责

1.新闻(网络)发言人是本单位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组织和实施本单位新闻信息公开发布活动,主动引导舆论导向。新闻(网络)发言人须根据授权发布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单位名义或公职人员身份擅自发布新闻信息、情况通报或参与政务互动活动。

2.及时通报本单位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对易引发公众关切、舆论关注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重点项目,应提前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可启动重大事项舆情风险事前评估预警机制。

4.县委宣传部牵头,建立各单位舆情预警和舆论监测机制,研究分析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社会舆情与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舆论导向及县内外媒体有关情况。

5.在县政府办公室统一指导下,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本地本部门新闻发布和来访记者接待、采访等工作。

二、新闻发布会相关规定

(一)新闻发布内容

1、县政府新闻发布内容:县政府制定的需要广泛宣传的重大政策和决策;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阶段性成果和显著成就;招商引资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高新科技及重大建设、投资项目;我县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县内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举办的重要活动;县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发布的其它事项。

2、县政府直属和驻彭单位新闻发布内容:各部门工作领域需要发布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各部门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各部门工作领域发生并负责处置的县内突发事件;各部门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各部门工作领域内需要或县政府领导要求发布的其它事项。

3、各镇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需要广泛宣传的政策和决策;当地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阶段性成果和显著成就;招商引资方面的重要措施;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突发公共事件等。

(二)新闻发布的组织

1、县政府办公室是负责全县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落实县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指导县政府直属和驻彭单位的新闻发布工作。各乡镇、县政府直属和驻彭单位要确定一个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机构,在本部门新闻(网络)发言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新闻发布的筹划、联络、协调和组织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新闻(网络)发言人要加强同县政府新闻(网络)发言人的联系沟通,认真主动地做好政府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

2、新闻发布的审批:以县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一是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和县领导的指示,协同县政府直属和驻彭单位提出新闻发布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发布;二是由县政府直属和驻彭单位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新闻发布申请(原则上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除外),县政府办公室对申请按程序上报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发布。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发布人由发布单位或部门、县政府办公室确定。县政府办公室以通知单或批复单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并负责提前3天通知各新闻媒体。

以各乡镇、县政府直属和驻彭单位名义进行新闻发布。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新闻发布前将发布内容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3、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的确定:一是以县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牵头部门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送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定批准。二是以镇、县政府部门名言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乡镇和县政府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三是答问口径的准备。县政府、县政府直属和驻彭单位、各乡镇在每次新闻发布之前,都要由新闻(网络)发言人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认真研究记者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根据问题及相关资料拟定答问口径。

4、县政府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全县各类新闻(网络)发言人和新闻(网络)发言人联络员进行新闻发布基本常识、政治素质、应变能力、临场经验、答问技巧等内容的系统培训,提高新闻(网络)发言人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我县政府新闻发布质量。

(三)新闻发布的形式

可分别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政府门户网站、吹风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进行新闻发布。

1、突发公共事件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新闻(网络)发言人发布;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主管部门新闻(网络)发言人或事件发生地政府新闻(网络)发言人发布;对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新闻(网络)发言人发布。对情况复杂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先对其基本事实作客观、简要的发布,随后根据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再做及时深入的后续发布。

2、网络新闻发布。县政府办公室根据对外宣传需要,通过我县门户网站发布新闻或信息。网络新闻发布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四)新闻发布纪律

1、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党管宣传、授权发布原则,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同时,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纪律,做到内容准确,文字精炼。

2、新闻发布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报批。

三、新闻发布会工作程序

(一)以县政府名义召开新闻发布活动程序

1、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活动,需经发布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或按照单位主要领导要求开展,并报县政府办报备后组织实施。

2、发布单位要提前拟定新闻发布活动主题,并确定出席新闻发布活动的领导名单,包括新闻(网络)发言人和主持人。

3、发布单位草拟领导讲话稿、新闻通稿和主持词。县领导讲话稿由相关部门及承办单位负责,成稿后按程序报县领导审定;新闻通稿、主持词由相关部门提供,并报县政府办备案。

4、新闻发布主体单位根据发布内容向相关县级部门发出活动通知,并委托县政府办或自行向有关新闻媒体发活动邀请函。

5、新闻发布单位至少要提前1天向县领导和主持人呈送邀请函和主持词。

6、发布单位准备和布置落实会场所需设备。

(二)各乡(镇、街道),部门自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程序

1、发布主体单位要提前5天将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详细情况报分管县领导批准后,报县政府办审批。

2、发布单位确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名单,包括新闻(网络)发言人、主持人。

3、发布单位准备好新闻发布会领导讲话稿、发布稿、新闻通稿、主持词等相关材料,经发布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县政府办备案。

4、发布单位在县政府办指导下负责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

(三)县级企(事)业单位、重点社团、行业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1、本地或驻彭企(事)业及本地重点社团、行业协会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县政府办审批。

2、发布主体单位要提前拟定新闻通稿、问题预设等基础材料,经发布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县政府办备案。

3、发布单位在县政府办指导下负责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的媒体。

(四)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1、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及时有效、分级负责、双向互动原则,由县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安排,县委办、县政府办及事件涉及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涉外媒体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县县政府办统筹安排,县外侨办配合组织实施。

2、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并由涉事责任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

3、涉事责任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宣传部门要指导突发事件辖区单位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并形成媒体记者接待方案,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登记、管理工作,准备新闻通稿,及时地向记者提供有关情况。

4、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网络)发布工作,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5、要随时了解外界舆论的有关反应,善于组织好有针对性地答疑解惑的新闻发布,发布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以减少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各种干扰和不利影响。

(五)在新媒体上的新闻发布

1、新媒体上的新闻发布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权威信息,利用新媒体扩大新闻发布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2、发布的日常工作内容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并签字后,在本单位官方新媒体平台上进行发布,未经批准发布的新闻不得自行在新媒体上进行刊载,否则视为非法发布。

3、通过新媒体平台进行回应、发表声明和澄清说明等形式的发布,由发布主体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县领导审定并签字后,在本单位官方新媒体平台上予以发布。不得自行联系、安排新媒体发布。

4、由于新媒体具有极强的开放性、互动性,因此要密切注意跟踪舆论反应和科学分析研判,信息发布主体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新闻发布的舆情调控和评估工作。

5、各单位要及时通过本单位自媒体转发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和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并组织本单位通讯员、联络员对信息舆情进行监测收集及新闻跟贴,确保舆情信息互通互动互助互享。

四、附则

1、全县各乡(镇),县园区管委会,县级机关各委、办、局及社、院、校,全县辖区内的驻彭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要参照本制度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新闻的发布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本制度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并由县政府办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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